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模式
世界各國在企業年金的法律基礎、參與主體和治理結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其管理模式也呈現多樣性。世界主要國家的企業補充性養老金計劃(即“企業年金”)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律實體形式,一類是合同形式。絕大多數企業年金的治理主體通過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年金計劃將除了監督運作以外的其他職責包括投資管理、托管和賬戶管理等,對外委托給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國外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 “捆綁式”、“分拆式”、“聯合式”三類。
所謂“捆綁式”即企業選擇一家專業機構為其提供“一站式”服務。年金計劃設計、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基金托管、投資管理等均由一個機構承擔。其最大優點是企業年金要負擔的總體費用較低、運營成本較低。其弱點是機構的相互制衡較弱,存在關聯操作可能。
所謂“分拆式”即企業通過不同的專業機構獲得相應的專業服務。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基金托管、投資管理等由不同的機構承擔,不同機構承擔不同的服務內容和機構職責。其優點是企業能充分發揮不同機構的專業優勢,因此獲得較多選擇並享受競爭帶來的利益。弱點是管理分散、運營成本和費用相對較高。
所謂“聯合式”是介於“捆綁式”和“分拆式”之間的管理模式,即企業選擇一個專業機構聯盟實現為企業年金基金提供完整的服務。
在成熟市場,在年金計劃設計、賬戶管理、基金托管、投資管理及企業員工教育等領域,都形成了大量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機構依據成熟的法規體系和市場規則發揮各自優勢,開展有序、良性的競爭和有效合作,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和堅實的分工基礎,企業可以獲得充分的靈活度,選擇最適合的管理模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降低基金運營成本,提高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績效。基於制度約束和委托人的成本收益預期,企業年金基金的規模和成本因素是企業選擇管理模式的直接決定因素。在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基礎上,捆綁式和聯合式管理模式,成為國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的主流模式。
二、規范和創新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模式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法規和企業及其職工的選擇,考慮企業年金基金運作模式的法律關系、主體職責、適用環境、特點,規范和創新企業年金基金模式,為企業和市場參與者提供可參考和選擇的合法、合規范例是非常必要的。明確法人受托機構或理事會受托人的法律義務與責任,解決權力與責任不對等問題,更有效地防止企業挪用年金基金,保護受益職工的合法權益。引入托管人制度,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和企業固有財產、受托人固有財產、托管人固有財產以及其他財產分離,並由托管人負責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有效保障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分權制衡,既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又充分發揮各自專業能力實現基金保值增值,還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另一方面,年金處理的是壽命風險,或比資產壽命更長的風險. 年金發行人面臨的風險是,年金持有人的生存時間將超過其初始投資. 年金發行人可以通過向早逝風險較高的客戶出售年金來對沖長壽風險.
最佳選擇:兩者兼而有之,以獲得平衡的投資組合
選擇即時年金計畫,以獲得可靠的退休收入和風險保護,而定期存款更適合短期儲蓄和流動性.